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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费者报报道(记者郑铁峰)春节期间,岁孩是用红意商小朋友们收获红包的“丰收季”,但是包买一不注意,也有可能成为个别家长的未经“烦恼时”。近日,监护家担浙江金华永康市的人同小甲(化名)妈妈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。
2月7日17时许,主责永康市一名未成年学生小甲在同学的岁孩陪同下,到当地一家手机店用7900元现金购买了一部iPhone13手机。用红意商家长知道后马上到商店要求全额退款,包买未果,未经就先报警、监护家担再向当地消保委求助。人同
家长表示,主责小甲12周岁还不到,岁孩花7900元购买手机,家长不在场,店家不能卖给未成年人。
店家辩称,当时他们问过小甲:“你来买手机,爸爸妈妈知道吗?”小甲说:“妈妈知道的,是妈妈给我的红包。”所以店里就没有打电话问其父母。现在手机已拆封、激活过了,再卖给他人只能当二手机来卖,要亏1300元。店里自愿承担亏800元,要求家长出500元,家长表示拒绝。
永康市消保委听了双方陈述后认为,本案中,该手机价款高达7900元,属于大额消费,未成年人独立购买,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,买卖合同才有效。涉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事先未经监护人同意,独立与该店订立的大额手机买卖合同,超出了其认知能力,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,且家长在知悉孩子购机后,第一时间作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,依法应认定购机合同无效。双方因此取得的财物,应当予以返还;各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,应当按照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该店作为手机专卖店,面对疑似未成年人的大额购机消费,未取得其监护人许可、追认,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“该手机一旦销售激活家长可能来退单,再次销售要贬值”的情况下,仍然照卖不误,存在明显不当,应对此事及其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。
同时,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,对未成年孩子动用大额红包购机消费存在疏忽大意、监管不力的过错,对案涉手机价值贬损部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经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释法明理分责任,双方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应该承担的责任。经现场调解,该店扣除300元后,当场退款7600元给家长。
记者了解到,从永康市消保委和有关部门近年来接到的消费投诉情况看,未成年人获赠红包(含电子红包)擅自进行消费的金额有逐年提高趋势。永康市消保委建议家校联合加强学生教育(监管)的同时,特别提醒:商家接待疑似未成年人大额消费,或者同一人高频率的同类小额消费时,应当询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、资金来源、就读学校(年级)等情况;对仅凭目测口问、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应当坚持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,或者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,尽量避免因事先未经许可(核实)、事后未获家长追认等原因,导致买卖合同被撤销,给双方带来损失和麻烦,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。
据悉,对明知故犯、屡教不改、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商家,永康市消保委对相关投诉事项进行调查(调解)的同时,将酌情依法约谈其主要负责人、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其商品(服务)的监督检查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其侵权行为予以劝谕、揭露、批评,必要时,进行实名曝光警示,或者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。